那么,什么样的鱼才称得上“幼鱼”,是本次《决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呢?
根据《决定》,海洋幼鱼(幼体)是指未达到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的渔获个体。《决定》要求,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主要种类幼鱼是重点保护品种,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对捕捞上来的符合限量比例规定的幼鱼,、鱼粉厂投售,用于加工鱼粉、鱼糜,但不允许在农贸市场上自由销售。
,“最小可捕捞规格标准”对于现阶段来说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比如带鱼,先从原标准的大约50%即60克起步,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最终过渡到‘最小可捕规格标准’即125克来执行。”
另外要引起海鲜经营户注意的是,除了这6种保护品种的幼鱼不准上市销售之外,《决定》还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即豆腐鱼)、虾蛄8种常见的主要的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